样品买卖合同合集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样品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样品买卖合同1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 ……此处隐藏9652个字……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甲、乙方如发生争议纠纷,均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长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十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在本合同以及相关凭证上的签名和代表人,均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传真件与正本一致,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14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订购货物买卖,双方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和甲方订购_______货物,甲方应于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交付一部分,应于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第三条 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全数交付,可延长交货期。但其延期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价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仟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悉数付清。
如乙方不能付清,甲方可停止交货,直到解除合同。
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缓交货日期,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给甲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要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市场价格如有升降变动,各方不得主张增减货物,或借故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15甲方:aaaaaaaa 乙方:ccccccc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根据甲方施工生产需要,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到落实的同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共同拟定以下条文,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详见劳务承包合同) 二、承包形式、内容、结算单价:
1、承包形式:本工程采用建筑面积包干形式结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GB/T50353—20xx]规范执行。
2、承包合同和承包单价包干范围:
(1)工程所需周转材料(钢管、扣件、架板、各种型号的模板、密目网、兜网、U型卡、蝴蝶卡等)的租赁、运输以及损耗,木板、木枋、层板等所有模板的费用。具体详见《项目材料管理协议》。
(2)现场所有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所有临边洞口防护、防砸棚、围墙内地坪硬化、绿化以及达到省标准化文明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工费);因现场需要临时设施的多次搭拆,根据规划和甲方要求乙方负责搭建的临时用房人工费。
(包括围墙内的所有临设,除原有两栋办公楼、食堂、卫生间外的所有临设)。 (3)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及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场地周边环境设专职保洁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清洁卫生、车辆进出冲洗,并设置保卫。安全帽、床上用品服饰同一。每车次设6-8名工人负责材料进出场上下车、转运、堆码整齐、标化工地的创建等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每天专人检查文明施工,达不到工完场清、工完料尽的处200元—20xx元/次的处罚。
(4)凡需文明施工用工性质,均包括在文明施工费内,不另计算。 (5)乙方所有人员的住宿包括食堂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包括修建临设的所有材料费和人工费)。其宿舍和食堂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符合公司、项目的宿舍管理制度。
(6)除塔吊、施工电梯整体提升架以外的所有小型机械(包括门字架、搅拌机、浇砼用布料机等所有小型机械)。
(7)所有进出场材料的装卸费用,如钢材用汽车吊卸料,汽车吊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8)所有工护具及低值易耗材料(凡不构成工程实体的所有易耗材料,包括塑料导管、拉片、对拉螺杆、钢丝网、钢板网)。
(9)二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用电线路及照明设施由乙方承担。用电线路均采用胶导线或电缆,地下室采用36V以下的低压线路,采用三相五线制。 (10)自然灾害、政府行为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现场整体停工(无任何工作面),周材(包括架管、扣件、架板)按实际租赁数量×租赁单价×停工天数计算赔偿,其它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甲乙双方必须尽全力处理停工后的各种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11)构造柱、墙拉筋植筋,以及所有的工程措施植筋,植筋费用包括在合同内。
3、结算单价:
按建筑面积包干单价执行,总价: 元/m2。
4、付款方式:
三、劳务公司每次收取费用应出具正规发票(材料费可开材料发票、机械费可开机械发票)。
四、其它事项详《住宅楼劳务承包合同》和《材料管理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驻现场负责人: 乙方指定收料人员:
乙方现场负责人:
二OO七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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